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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会收取年度会费的通知
  • 更新日期:2005/7/12 0:00:00    浏览次数:5686

  • 山东省浙江投资企业商会年度收取会员费的标准和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2003年9月12日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各理事单位:              

    根据浙江商会章程规定,参照社会有关商会、协会年度收取会员费的办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年度收取会员费的标准和时限规定

    1、会长单位和监事会主席单位               50000元/年
     
    2、常务副会长单位                        30000元/年

    3、副会长单位和监事会副主席单位           15000元/年

    4、常务理事单位                          5000元/年

    5、理事单位                              2000元/年

    6、单位会员                              1000元/年

    上述各单位,年度上缴会费的时间规定为每个年度的1月31日前,要求一次性交清。属银行汇款可汇到商会指定的帐户,现金可直接交商会财务部门。

    二、年度收取会员费的使用原则与要求

    本会的会费使用,必须遵循“取之于会员,用之与会员”的基本原则。即会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任务、职能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上。并要确保会费使用的各项开支合法、合规、合理、有效。

    三、商会经费的使用管理规定

    本会由监事会主席负责主管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由秘书处兼管日常财务工作。聘用专职会计一名,出纳由一名专职工作人员兼任;并开设商会银行账户。

    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法规。在商会开展日常工作中,凡小额开支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其票据需由两个经办人签字,由秘书长审核签字后报销。开支费用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承办部门需提前10天提出用款申请计划,报常务副会长审批后执行;重大开支项目在10000元以上的,该项目负责人需提前一个月向会长上报用款申请计划,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审议,由会长签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所有经费开支事项,要提倡节约办事,反对铺张浪费,杜绝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

    商会财务部门,要自觉接受上级财务部门和商会领导的业务指导与审计监督。每月要向会长上报财务报表;每个财务年度末要写出财务工作报告和新年度的财务计划预算报告,一并提交常务理事会予以审议。

    本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商会常务理事会;自2003年9 月12  日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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