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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淄川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 更新日期:2005/7/12 0:00:00    浏览次数:8405
  • 淄川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外的投资者,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目录、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

    第三条  财政扶持政策

    外来投资500万元(按外来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计算,下同)以上企业或境外投资企业,并且项目在淄川经济开发区或区政府确定的产业规划区内建设的,按外来投资数额,享受下列财政扶持政策。
    (一) 新办生产性企业,外来投资在5000万元(或500万美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
    起,第一年由区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两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外来投资在500万元—5000万元(或500万美元以下)的,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两年按25%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二) 新办生产性企业,自盈利之日起,前三年由区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两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三) 新办生产性企业,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或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或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项目,自盈利之日起,前五年由区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三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四) 新办商贸、旅游、餐饮、文化、教育及其他服务业企业,自盈利之日起,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三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五) 投资新建城市公用设施等非生产性项目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扶持资金,后两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六) 投资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项目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全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两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七) 收购、兼并、投资改造现有企业的,扣除原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前列条款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  收费优惠政策
    (一) 外来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在我区办理各种证照除收取工本费和代国家、省、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 新办外业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除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及超标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工本费,以及代国家、省、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收费。
    (三) 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除国家、省有明确规定和前列条款有规定的,均按低限征收。
    (四) 国家和省调整收费目录和标准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用地优惠政策
    符合第三条财政扶持政策的项目,享受以下土地优惠政策:
    (一) 外来企业用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出让、租赁、划拨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期可以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期。
    (二) 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新建外来投资项目,或对地方经济带动作用大的项目,区政府土地出让金收益实行一事一议,给予较大幅度优惠。
    (三) 利用区内企业场地投资兴办企业的,如原企业场地属行政划拨,在补办土地使用权          出让手续时,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减让80%

    第六条  户籍优惠政策
    (一) 凡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经本人申请,可为本人、配偶、子女和父母一次性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二) 凡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或5万美元)以上的外来企业所聘用的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可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第七条  其他政策
    (一) 外来投资者子女在就业、入托、就学等方面与本区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二) 外业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运输、通讯条件等,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收费标准按本地企业标准执行。

    第八条  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或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政策。

    第九条 优惠政策的兑现,由区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认定后,财政、税务、物价、国土、公安等部门负责办理兑现。

    第十条 本优惠政策公布之前,已经注册登记的外来投资企业,继续享受原《淄川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本政策由淄川区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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