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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 首页 >> 【通知】山东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信息详情
【通知】山东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更新日期:2020/3/27 10:39:31 浏览次数:876
1月29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延迟省内企业复工。
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紧急通知如下:
一、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二、对确因工作需要于2月9日24时前返岗复工的人员,各地、各相关部门和所在企业要按照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一律严格落实检验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确保做到全覆盖、不遗漏。企业职工返岗复工必须配合有关部门和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三、各地要坚决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分类指导,督促企业强化主体责任,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企业复工前要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实施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确保安全复工。复工后要进一步压实责任,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防止出现疫情,强化安全生产。
四、做好企业复工和职工返岗期间的就业服务工作。
疫情防控期间,暂停举办规模性现场招聘活动、跨地区劳务协作活动和聚集性职业技能培训活动
,积极引导企业和职工参加线上求职招聘、线上职业技能培训。
来源:
(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张春晓 报道)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切实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相关部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 ,1月29日,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延迟学校春季学期开学时间的通知》。
根据通知,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开学时间不早于2月17日,高等学校、技师学院、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开学时间不早于2月24日。
具体开学时间,将视疫情防控进展情况,经科学评估并确定,提前向社会公布。
来源:
(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张春晓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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