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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济南市高新农业开发区招商优惠政策
  • 更新日期:2005/7/11 0:00:00    浏览次数:12982
  • 一、 济南市高新农业开发区简介

    济南市高新农业开发区于1993年6月8日经济南市政府批准建立,同年8月被省政府确定为省级农业高新技术开发示范区。该区现有1.5万亩核心区、济南市农业信息中心和山东药乡国家森林组成,区外还有5万亩示范区和30万亩辐射区。
    核心区位于济南市辖长清区平安店镇潘村,距市区12公里,区位优势明显,交通便利;规划总面积10平方公里,划分为现代种植区、现代养殖区、加工商贸区、科研服务区、旅游观光区等5个功能分区。目前,核心区已完成投资1亿多元,基础设施较为完善,项目建设初具规模,综合开发能力较强,示范推广成效显著;引进建成各种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近30家,累计完成产值13亿元,利税1.2亿元,辐射10个县(市)区,社会效益达15亿多元;已成为济南市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农业高新技术创新与产业化基地,改造与提升传统农业的辐射源,培养新型农业科技人才的大学校;走出了一条政府搭台、部门合唱、企业运作、园区建设的新路子,得到了各级领导和专家的充分肯定和赞赏。
    山东药乡国家森林公园1992年经林业部批准建立,位于济南市南部,距市区33公里,距泰山主峰8公里。该公园总面积1233公顷,处于植被完好的群山环抱之中,其地理位置、水文气候、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均属上乘;待开发的特种资源丰富,是山东省内陆集避暑、休闲、度假、游览、会议、科技开发和教学实习于一体的胜地。
    济南市农业信息中心是1997年9月1日经济南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承担济南市农业信息化工程“金农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山东金农信息网”和“山东农业技术市场”的运作与管理。中心编制40人,拥有一直专业化、年轻化的技术队伍,具有博士、硕士、本科学历的技术人员占总数的70%以上,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能力。

    二、 招商的重点领域

    1、农业良种产业化工程
    综合应用生物工程技术,围绕农业良种产业化基地和花卉、重要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引进国内外名、优、特动植物良种及配套设备设施和先进的种养技术,筛选繁育适宜黄淮海地区推广应用的高产、优质、多抗新品种及综合配套技术。
    2、无公害蔬菜
    经过充分调查论证,高标准建设了济南市无公害蔬菜示范生产基地,引进国内外名优蔬菜品种,在精品园内试验、示范、推广、销售、满足当前市场对绿色食品的要求。
    3、奶牛繁殖
    依托济南市畜禽良种繁育中心,联合国内有关科研院所,引进国外优良的种植资源,采用现代生物技术,改良奶牛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大力发展奶牛产业化,创造国内一流的名牌产品。
    4、现代农业旅游观光
    充分发挥农业开发区基地在济南市近郊的区位优势,合理规划,把精品园和青龙山绿色高科技园建设成为农业现代化的形象工程,市区群众观光旅游的植物园,寻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5、节水灌溉
    山东省水科院建成的灌溉设备开发中心,开展节水工程设计、节水设备配套供应、节水技术培训等活动,不断探索农业生产的节水灌溉新途径。
    6、生态环境、度假、休闲
    在保护好森林植被的前提下,积极开发利用众多人文景点,做好配套设施建设,把山东药乡国家森林公园建设成为避暑、休闲、度假的生态旅游景点,形成济南市近郊的重要旅游胜地
    7、农业信息化工程
    围绕发展农业信息服务产业与农业应用软件开发,综合应用信息技术、遥感技术和现代化农业装备发展精准农业,通过农业信息化的优势发展,加速济南市及周边地区农业现代化进程。

    三、济南市高新农业开发区招商优惠政策

    1、农高区对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和个人实行全方位开放。经批准入区的项目负责协调享受国家、省、市有关农业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的一切优惠政策。
    2、基建投资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或相当数额的外资农业项目,资金不足时,其贷款部分农高区给予一年内贴息30%的优惠;超过500万元的基建项目,其贷款部分农高区给予一年内贴息50%的优惠。
    3、来农高区内建设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等项目,实行租赁土地经营方式的,前三年分别减免50%、30%、20%的土地租赁费。进行农业高新技术产品展示的厂家,头三年免收土地租赁费。
    4、到农高区工作的国内外专家、学者、科技管理人员在工资福利、医疗保健、技术职称及住房等方面给与优惠照顾,并对有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与重奖。
    5、为农高区引进无偿资金的中介人,在资金到位后按1-3%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6、为农高区内企业、单位引进进出口或境外“三来一补”项目的中介人以及为进出口产品开拓出口渠道做出突出贡献者,可按实现利润的3-5%给与奖励。
    7、本政策自2001年5月1日起实行,解释权归济南市高新农业开发区管委会。


    (摘自《济南市高新农业开发区管委会文件》济高农经字〔20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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