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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指南(十一)
信息详情
企业所得税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指南(十一)
更新日期:2005/10/27 0:00:00 浏览次数:25755
一、先征后返
1.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先征后返。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保财险公司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财税字[1998]41号)
2.地方上市公司先征后返。对各级地方实行的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实行先按33%的法定税率征收,再返还18%(实际征收15%)的优惠政策,允许保留到2001年底。从2002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财税[2000]99号)
二、税额抵扣
1.已缴税款抵扣。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缴纳所得税的利润,其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抵扣。其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也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2条)
2.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已退增值税款抵扣。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生产企业,按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取得的税款,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抵扣。(财税[2000]25号)
三、税收抵免
1.境外所得税抵免。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税的,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其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12条)
2.境外所得税补扣。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据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不得在本年度应纳税额中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1条)
3.境外所得税抵扣方法。纳税人境外已缴税款的抵扣,在汇总纳税时,可在“分国不分项抵扣”和“定率抵扣”两种方法中,选择一种抵扣方法。一是企业能全面提供境外完税凭证的,可采取分国不分项抵扣境外已缴税款。其抵扣额为:境内、境外所得按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二是经批准,企业也可以不区分免税或非免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6.5%的比率计算抵扣额。(财税字[1997]116号)
四、税收饶让
1.境外减免税抵免。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进行投资经营活动,按所在国家(地区)的税法规定获得的减免所得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交的所得税进行抵免。(财税字[1997]116号)
2.境外减免税抵免。纳税人承揽中国政府援外项目、当地国家(地区)的政府项目、世界银行等国际经济组织的援建项目和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项目,获所在国家(地区)政府减免所得税的,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交的所得税进行抵免。(财税字[1997]116号)
五、投资抵免
1.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凡在中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中抵免。当年抵免不足的,可用以后年度的新增所得延续抵免,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财税字[1999]290号)
2.分年度设备投资抵免。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的投资,均以每一年度设备投资总额计算;以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前实现的应纳税额为基数,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在规定期限内抵免。(财税字[1999]290号)
3.亏损企业投资抵免。企业设备购置前一年为亏损的,其投资抵免期限内,每一纳税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实现的应纳税额,可全部用于抵免准予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财税字[1999]290号)
4.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抵免。既有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投入,又有财政拨款的技术改造项目,应按国产设备投资总额扣除购置国产设备财政拨款投资额之后的余额,据此确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国税发[2000]13号)
5.汇总纳税企业投资抵免。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均以每一成员企业申报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当年发生亏损的,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只能在以后年度结转抵免,不得由其他盈利成员企业的所得税抵免。(国税发[2000]13号)
6.汇总纳税企业投资抵免结转。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母公司)将各成员企业汇总计算的应纳税额,可用于抵免成员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定的抵免税额。总机构(母公司)汇总(合并)后的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予抵免的成员企业投资额,可用总机构(母公司)以后年度汇总(合并)后的应纳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国税发[2000]13号)
(未完待续)(济南市地税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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